社会治理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美丽社会的根本途径。
在延安干部学院新一届地市委政法委书记培训示范班开班仪式上,中央政法委秘书长陈以新首次正式提出“ 城市社会治理现代化”,从治理理念现代化、治理体系现代化、治理能力现代化三个方面,系统阐述了推进城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总体框架和方法路径。 以确立“五个方向”、优化四大体系、提升七项能力为核心内容。
“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是一个新的概念,从字面表述上看,是“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组合,体现的是国家对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总体要求在“市域”范围内的落实。
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中央文件用“社会治理”的概念取代了以往的“社会管理”概念后,政学两界对其已有深入的探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提法逐渐深入人心,其概念要义也较为清晰。笔者以为,要深刻理解和把握“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这一概念的内涵,关键在于对“市域”的理解和把握。具体而言,需要抓住以下三个着力点:
市域社会治理的治理单位主要以设区的城市为载体
我国按照中央政府统一领导、地方政府分级管理的原则,形成了由上至下的“金字塔式”地方政府层次结构,治理体系的运转主要依靠自上而下的层级“势能”推动。
目前,就中国的地方行政层级设置而言,主要存在两级制、三级制和四级制三种形式。虽然我国的行政区划体系和城市行政等级较为复杂,但从中央政法委关于“市域社会治理”的谋划布局来看,这里的“市域”应该主要指的是设区的城市的行政区域和层级(包括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这也是社会治理的现实需求。
当前,新型社会矛盾风险的传导性、流动性不断增强,从酝酿发酵到集中爆发周期不断缩短,牵涉的利益群体、资金往来、具体诉求等各类矛盾要素不断超越传统县域层级能够解决的职权范围。而相对于以“县域”为重点的传统社会治理体系而言,以设区的市为单位的社会治理具有更大更明显的优势,特别是地方立法权优势和资源统筹协调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