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美丽社会的根本途径。 2018年6月4日,在延安干部学院政法委新任地市委书记培训示范班开班仪式上,中央政法委秘书长陈以新,首次正式提出“城市社会治理现代化”理念,实现治理理念现代化。 、治理体系现代化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三个方面,以确立“五个方向”、优化四大体系、提升七项能力为核心内容,系统阐述了推进城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总体框架和方法路径。 2018年7月18日,中央政法委下半年工作推进会再次强调,要以市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为抓手,建立新的工作机制,抓各省市加强市政法工作创新交流,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时代特色、城市特色的社会治理新模式。因此,推进城市社会治理现代化成为亟待研究探索的重要理论课题和实践命题。
“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是一个新概念。从字面上看,是“城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结合,体现了国家在“城市”范围内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总体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中央文件用“社会治理”的概念取代了之前的“社会管理”的概念,政界和学界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关于它,“社会治理现代化”。 “城市社会治理现代化”一词逐渐深入人心,概念含义也更加清晰。笔者认为,要深入理解和把握“城市社会治理现代化”概念的内涵,关键在于对“城市”的理解和把握,具体要把握以下三个重点: 1、市域社会治理的治理单位主要以设区的城市为载体
我国按照中央政府统一领导、地方政府分级管理的原则,形成了由上至下的“金字塔式”地方政府层次结构,治理体系的运转主要依靠自上而下的层级“势能“推动。目前, 就中国的地方行政层级设置而言,主要存在两级制、三级制和四级制三种形式。虽然我国的行政区划体系和城市行政等级较为复杂,但从中央政法委关于“市域社会治理” 的谋划布局来看, 这里的“市域”应该主要指的是设区的城市的行政区域和层级(包括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这也是社会治理的现实需求。当前,新型社会矛盾风险的传导性、流动性不断增强,从酝酿发酵到集中爆发周期不断缩短,牵涉的利益群体、资金往来、具体诉求等各类矛盾要素不断超越传统县域层级能够解决的职权范围。而相对于以“县域”为重点的传统社会治理体系而言, 以设区的市为单位的社会治理具有更大更明显的优势,特别是地方立法权优势和资源统筹协调优势。
2、市域社会治理强调市级层面的“主导者”角色定位
从行政层级关系看,国家和省级层面是政策的研究者和制定者,区县层面是具体的执行者,在职能定位方面十分明确。但市级层面则处于承上启下的特殊位置,既是上级政策的执行者,一定程度上又是的政策制定者。在以“县域”为重点的社会治理体系中,市级层面作为“执行者”的定位容易被放大,而在地方政策研究制定、治理体系创新、力量整合调配等方面的主导性作用则发挥得不够。